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2011]35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10〕163号),进一步落实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施工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对企业生产经营存在不安全行为的,要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二、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带班制度。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带班过程要认真进行记录。对无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不落实的,同时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并及时消除隐患。企业要将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工程安监机构备案。企业日常开展的隐患排查和对重要施工部位、环节的检查、治理,应登记建档,保证有书面记录和检查人员签名。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