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土地储备整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市政发〔2011〕13号)
各乡(场)镇、街道,市直各部门:
《喀什市土地储备整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喀什市土地储备整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整理,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备,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土地储备整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储备整理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整理的统一管理和土地储备整理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储备整理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储备整理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储备整理、委托交易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土地纳入土地储备整理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