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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2010修正)

  (五)协调风景区内有关单位保护和利用风景区资源的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七)负责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文物、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市容、旅游、园林、农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在规划实施、资源保护和利用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损毁、破坏和污染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制定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根据风景区详细规划制定各景区设计。
  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制定各景区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符合有关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三)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维护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情况需要对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进行调整、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风景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设施。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其他确需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应控制在原用地范围,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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