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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3个违法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3个违法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11〕26号 2011年2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分别于2007年和2010年制发的《关于对原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实行资质过渡管理的通知》(鄂建装字〔2007〕4号)和《关于对原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资质过渡延期的补充通知》(鄂建装字〔2010〕1号)2个规范性文件,对国务院已于2002年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重新进行审批。自治区法制办于2010年6月8日和7月22日先后两次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下达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纠正违法文件。
  2010年12月2日,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撤销两个文件的通知》(鄂建装字〔2010〕6号),撤销了鄂建装字〔2007〕4号和鄂建装字〔2010〕1号文件,但仍然规定“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管、审核、行政许可职能已调整到市建设委员会。……对于具备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建筑装饰装修资质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的企业资质,凡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规定,对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房屋装饰装修审批和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已全部取消,从事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以及建筑装饰的企业,不再需要通过资质审查。鄂建装字〔2010〕6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是对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变相审批,违反了《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关于“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且建设部令第87号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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