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汕府建[2010]130号)
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5月14日颁发了《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府建[2010]82号)。根据有关单位反映,为明确相关费率及计算基础,现对该文第六条修改如下:
“六、规费
(一)工程排污及施工噪音排污费(不包括已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按0.25%计算。
(二)防洪工程维护费即为堤围防护费。根据《
汕头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汕府[2002]121号)规定,按税前造价的0.1%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