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审定并签发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器械采购、配置、处置等论证、评价、鉴定、咨询结果。
(六)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评价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入库专家的工作;深圳市卫生局负责检查、考核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入库专家的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组织纪律的委员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工作业绩优秀的委员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七)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良好工作平台和办公条件,提供必须的经费保障,保证医疗器械专家库委员和入库专家履行职责。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入库专家的评审费发放标准由深圳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八)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医疗器械专家库委员、入库专家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的责任和权利:
(一) 宣传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信息资料。
(二) 制订、完善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工作规范、作业标准。
(三) 协助深圳市卫生局开展对医疗器械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选聘、考核、监督工作。
(四) 受理、解答医疗器械专家库入库专家的诉求。
(五) 按照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受托单位的要求,整理、归纳有关单位上报的资料,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抽选专家,组织、协调、督促入库专家对各类医疗器械实施论证、评价、鉴定、咨询等工作,并将专家最终意见汇总上报各级卫生行政主管单位或其它受托单位。
(六) 参加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受托单位组织的相关会议,发表意见,提供决策依据。
(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业务交流、业务学习活动。
(八)按照规定标准,在开展具体业务工作中领取税后报酬。
(九) 完成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单位交办或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专家库入库专家责任和权利:
(一) 根据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的分工、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单位上报的医疗器械采购、配置、使用、处置等资料实施论证、评价、鉴定、咨询等工作,在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的前提下,提出明确的专业意见。
(二) 在规定期限和授权范围内,查看、分析有关单位医疗器械管理和使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