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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根据其专业特长、研究方向及涉及领域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深圳市卫生局对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实施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知专家所在单位。

第三章 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由11-1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下设办公室,由3-5名工作人员组成。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由深圳市卫生局从深圳市政府举办的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中考核选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程序从深圳市政府举办的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在职人员中选定。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四年选定一次,每次为一届。深圳市卫生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每届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各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和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工作严谨、踏实,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除综合管理类专家外,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隶属深圳市卫生局领导,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深圳市卫生局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委员任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由深圳市卫生局审定后予以调整,空缺位置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从专家库中补充选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权利:
  (一)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以及相关部门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深圳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不断提高和改进医疗器械专家库的运行机制,保障医疗器械专家库的规范、高效运行。
  (三) 深圳市卫生局负责审定并发布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工作规范、作业标准。
  (四) 深圳市卫生局负责选定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评定、聘请医疗器械专家库各类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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