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可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经深圳市卫生局审核确认入库。
第八条 市内、外医疗器械生产厂商、维修单位可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经深圳市卫生局考核审定确认入库。
医疗器械生产厂商、维修单位的专家参与特定范围内有关评审或鉴定工作。
第九条 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制度。
(二)从事本专业或相近岗位工作年限累计不少于八年,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从事医疗器械采购、计划、计量、维修等综合管理和病房护理的医疗器械专家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他医疗器械专家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严守保密规定,在本单位没有重大工作失误,没有违法乱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记录。
(六)深圳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拟入选医疗器械专家库的专家应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卫生局颁发聘书,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受聘期内有遇以下情况的,由深圳市卫生局予以解聘,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公示:
(一)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违反工作流程和规范的。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四)自动提出辞职的。
(五)工作质量低劣,造成委托方重大损失、受到委托方有效投诉的。
(六)每届累计三次无故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被所在单位处分的。
(八)聘任期内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和新单位形成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深圳市卫生局认为不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解聘的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职位由深圳市卫生局按照本办法临时选聘,任期至本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