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卫发〔2009〕48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卫生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器械采购论证和评审机制,提高医疗器械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完善医疗器械处置鉴证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专家库,是指在医疗器械计划、配置、采购、使用、计量、维修、鉴定等方面具有学术、技艺、管理等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经过有关选评程序、被聘用的人员集合及其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是由若干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组成的,专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专家开展具体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流程、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组织。
第三条 我市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对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的医疗器械配置论证、参数审定、使用评价和处置鉴定等工作,可由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实施。政府举办的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可以委托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实施相关评价、鉴证和咨询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评审中,可以抽选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管理
第四条 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管理工作由深圳市卫生局具体负责。
第五条 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的选聘每四年进行一次,每次为一届。深圳市卫生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对每届入库专家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本市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举办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单位或部门推荐、深圳市卫生局考核审定的方式确认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