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投资种植、养殖业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含林地、水面)的,可以依法获得土地经营权。台湾同胞可以租赁农业高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已经成片流转的土地。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申请上市的,享受省内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鼓励境内外创业类投资企业或者机构对本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抵押等多种金融担保贷款服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及其协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研发中心,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申报国家或者本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其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科学技术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和条件与省内其他企业相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导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申请专利。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申请认定湖南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对符合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调整出口结构和出口产品品牌建设,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开拓境外市场,并在出口融资、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
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和税务、海关等部门(单位)应当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第二十条 口岸联检单位应当采取预约通关等措施方便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个人办理通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