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计算机能力条件
计算机能力条件执行粤人发〔 2002 〕 81 号、粤人发〔 2005 〕 177 号和粤人社发〔 2010 〕 176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1、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 4 个(南澳县 3 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 5 个(南澳县 4 个)模块的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数量提供的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原人事部)规定的 14 类中不同类别的模块合格证,同一类别的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一个模块计算。 2010 年 7 月 1 日 以前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仍然有效。原我省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计算机应用能力:
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的;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取得博士学位的; 196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的;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粤人发〔 2004 〕 223 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3、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五)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做好 2010 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汕人社〔 2010 〕 11 号)要求,申报人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在每个晋升周期内(最长为近 5 年),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 12 天或 72 学时(其中必须完成 1 门公需科目和 1 门专业科目的学习),并提交继续教育登记的有效证件和经政府人社部门验证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应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主动接受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
继续教育形式可为培训班,研讨班、进修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远程教育,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六)根据粤人发〔 2007 〕 197 号文规定,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
(七)对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按省人事厅(粤人发〔 2008 〕 14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