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二○一〇年度我市建筑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建职评[2010]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粤建科函〔 2010 〕 285 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人社发〔 2010 〕 14 号等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现就做好今年我市建筑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时间和申报渠道
受理申报高级资格材料时间:市直单位 7 月 26 日至 8 月 5 日;区 ( 县 ) 单位 8 月 2 日至 8 月 10 日。
受理申报中级资格材料时间: 9 月 1 日至 25 日。
申报渠道仍按汕市人 [2008]171 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教育科 , 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今年继续执行 1998 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 [2003] 178 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 〔 2005 〕 177 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粤人发〔 2007 〕 120 号)、《 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 2007 〕 197 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人社发〔 2010 〕 176 号)及《关于做好 2010 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 2010 〕 177 号)等文件的规定(相关文件可上广东人事网 http://www.gdrst.gov.cn 和汕头人事网 http://www.strs.gov.cn 查阅下载)。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条件按《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 [2000]14 号)、《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 2000 〕 15 号)和《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 2001 〕 89 号)的规定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 2010 年 8 月 31 日 。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1、申报工程师资格:
(1)硕士学位获得者,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 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 3 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5)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