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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和地区图书馆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负责图书馆的装备、管理、使用的指导工作;并负责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市教委直属中小学图书馆的管理、使用的指导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六条 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配备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工作人员,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配备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应热爱图书馆事业,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根据其工作岗位和实绩,与教学人员或教学辅助人员相同对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图书资料的配备:
  1.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配备。
  2.图书馆藏书和报刊应做到种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特色,复本适宜。图书馆藏书量和报刊种类最低标准为:

       类别

藏书项目

小学

初级中学

完全中学

高级中学

生均图书(按在校学生数)

30册

40册

45册

50册

馆藏报刊种类

60种

80种

120种

12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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