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深圳市卫生监督专项抽检计划的通知
(深卫监督发[2009]44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公共泳池水、消费环节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和公共卫生行政执法力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09年深圳市卫生监督专项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区卫生局和各有关单位要把《2009年深圳市卫生监督专项抽检计划》纳入本年度工作计划并统筹安排,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采样、抽检工作,按时完成各项抽检任务。
二、采样应准确登记样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企业和采样地点等信息,规范采样文书笔录。对抽检产品,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品确认。
三、对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控制和行政处罚措施。
四、我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区抽检完成情况的检查,对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
五、本计划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技术指导。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抽样、负责样品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相应的市、区卫生监督所;各区卫生监督所负责样品抽检,将抽检结果(包括书面和电子版)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汇总上报。样品检测费用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联系人:
市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科:饶志娟,25622330,spwsjdk@sohu.com
市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李贤冠,25630503,hjwsk@wsjd.sz.gov.cn
附件:2009年深圳市卫生监督专项抽检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