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卫监督发〔2009〕46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根据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09〕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2009年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9年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根据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09]45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重点,以住宿业为龙头,推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卫生第一责任人的自律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和卫生管理的信用体系,以达到提高公共场所整体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目的。
二、工作原则
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规定,推行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卫生状况。
(二)属地管理
市卫生局统一部署和指导全市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各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量化分级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评审小组。公共场所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机构负责。
(三)动态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四)公开透明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张贴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三、组织领导
深圳市卫生局负责统一部署和指导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制订深圳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和实施方案,并对全市评审工作进行督导,对各区评审的A级单位组织复审,对全市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和公示。
各区卫生局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制订量化分级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卫生监督所对管辖的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和工作总结报市卫生监督所。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资料汇总和完成评估总结报告,报市卫生局。
四、工作范围和目标
2009年我市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至2009年9月底,深圳市各辖区要对本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住宿业总数以上年度的统计报表数为基数),在住宿场所内同时设有游泳场所、公共浴室的,则同步进行量化分级评定,并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组织宣传阶段(2009年5月20日 -6月20日)
(1)制订方案:各区以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2)发动宣传:分别召开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文件精神,注重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方面的信息。
(3)培训交流:分别举办卫生监督员及住宿场所单位负责人培训班,集中培训学习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原则及评价指标。
2、第二阶段:现场评审阶段(2009年6月20日 -8月31日)
(1)评定等级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按照量化评分表标准,对辖区内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单位及相关游泳场所、公共浴室开展量化分级评审工作。
①根据深圳市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公共浴室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进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分A、B、C三个等级),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②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③含多个经营性公共场所类别的综合性公共场所,对不同场所分类评审确定其相应的卫生信誉度,其场所的综合卫生信誉度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照最低等级的卫生信誉度确定其综合等级。
3、第三阶段:告知及复检阶段(2009年6月20日 -9月30日)
卫生监督部门将初步评审结果和存在问题现场告知经营单位,并督促整改。在一个年审周期内,如果经营单位整改后,卫生设施明显改善、或卫生管理提高一个档次并无查实的不良投诉记录,即可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高其卫生信誉等级。不进行整改或逾期不提出复检申请,按原评审级别上报,卫生监督部门接到经营单位复检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应对初次审核发现的问题重点进行复检,并结合初次审核结果重新确定评审级别。
各区卫生局在9月10日前按附表4向市卫生监督所报送评审结果和工作总结,9月15日前市卫生卫生监督所完成资料汇总和评估总结报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对各区评审的A级单位组织复审,确定最终等级。
4、第四阶段:公示阶段(2009年10月15日前)
由市卫生局对评定的卫生信誉度等级,按统一格式、统一质地颁发相应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公示牌,并在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公告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2009年10月7日前,各区完成评估总结工作,并提交相关工作总结到省卫生监督所。
六、日常监督
1、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规定见表1,由于保障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表1 卫生信誉等级最低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
| 监督频次
|
A级
| 不少于1次/两年
|
B级
| 不少于1次/年
|
C级
| 不少于2次/年
|
2、动态管理
(1)经营单位在一个年审周期内无违反关键项目,或违法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能在限期内整改并达到原审查结论的,可保持其等级。
(2)经营单位在一个年审周期内经常性卫生监督达不到原审查结论,且拒不按卫生监督意见在限期内整改存在问题,或违反关键项目之一,或受到两次不良投诉经查属实,A、B级在原有级别基础上作降低一个等级处理。
(3)在一个年审周期内的经常性卫生监督中一直保持良好记录,或卫生设施已明显改善、卫生管理已提高一个档次、无查实的不良投诉记录的企业可向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提高其卫生信誉等级。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