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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渠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证金的上缴

  在本省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本级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本级国库。

  二、关于行政处罚罚款的上缴

  在本省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相关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按照本级缴库程序将所罚款项上缴本级国库。

  三、关于缴库程序

  上述资金的性质属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科目名称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缴款人需按照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关罚没收入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应缴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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