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动态管理不到位,管理机制尚不完善。
部分基层管理机构动态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定期进行入户调查,未能根据低保人员健康状况、家庭收入等变化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建立与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工商管理、公安、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和协作机制;未积极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低保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4.未严格执行低保公示制度,低保人员档案资料不完整。
乌苏县、吐鲁番市、昌吉市部分社区(居委会),乡镇(村委会)未严格按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有的仅公示新增户和变更户,而未将所有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情况进行公示。所公示的时间、地点、内容也不统一,不利于社会监督。同时,部分低保人员档案资料不完整,档案中缺少残疾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及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不按要求完整填写低保申请表及入户调查登记表;档案信息填写不准确,相互矛盾。如:哈密市民政局低保档案资料无专人负责,不能按期整理及时归档。昌吉州奇台县民政局城市低保档案堆集在地下室,未入柜,档案保管安全性较差;城市低保档案与文书档案混合装订、未分类。哈密地区民政局低保档案没有专用档案室、未设专人管理。
5.低保金发放手续不规范。
吐鲁番市、博乐市、温泉县在农村低保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由村保障员代签领取该村低保户低保金;由一人代领多人低保金;一人低保金在不同月份由不同人代领的现象。部分乡镇没有配备专职低保干事,财务人员更换频繁,有的管理非常混乱。如:昌吉市三工镇敬老院:一是部分收入不入账,直接坐支;二是长期造假,以发放生活补贴为名造发放表,且表中列有已死亡人员名单并有领款签字和手印,套取现金后在账外支配;三是大量工程款支付无相关工程预算、决算、合同等凭据,仅有发票且部分发票为税务代开发票;四是大量白条报账,业务真伪无法核实。
(二)挤占挪用、违规发放或未足额发放低保资金1,045.76万元。
1.巴州和硕、焉耆、若羌县挤占挪用低保金扩大发放范围148.8万元。其中:2007-2008年,和硕、若羌县民政局使用县财政拨付的低保专项资金发放 “三无人员”、“特殊保障人员”、“红袖标”、城镇低保对象等人员的临时生活补助、低保工作人员补助、岗位补助、基本医疗保险金、卡费等;向农村“五保”人员和敬老院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等共计131.4万元;焉耆县将低保金拨付县民政局用于工作经费,支付购置设备款及日常经费开支17.4万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