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新政发[2005]65号和新政办发[2004]9号文件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区土地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充分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加快推进自治区工业化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05〕65号)和《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