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卫疾控发〔2009〕3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精神卫生中心:
为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和降低其危险行为发生率,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80号)精神,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深圳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手册(2009年版)》另行制定印发。
附件:深圳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深圳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80号)精神,及《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圳市被列为2009年度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全国新增的58个示范市(州)之一。依据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办法(试行)》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09年项目在宝安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龙岗区五个区组织实施,2010年覆盖全市范围。
二、目标
(一)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
(二)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和降低其危险行为发生率。
(三)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对重性精神疾病系统治疗的认识。
三、内容和任务指标
(一)内容
1、登记、评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以区为单位,登记辖区户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参照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由各区慢病院精神科医生对患者进行疾病诊断复核及危险性评估,建立档案资料,并录入《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