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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深卫监督发〔2009〕65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坪山新区管委会、市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条例》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据此,暂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从原来的4年调整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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