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新学年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9〕290号 2009年8月26日)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学前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学前教育日益得到政府、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学前教育收费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市民群众反映我市部分学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收取费用,还有一些学前教育机构不尊重家长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有偿服务。新学年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学前教育的正常秩序,现就近期加强我市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重申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有关要求
开学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会议、文件、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对学前教育收费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园长和有关人员依法办学的意识和执行有关规定的自觉性。要特别重申和强调政府有关文件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的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除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外,学前教育机构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所在区价格主管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公布后执行。未经备案和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向家长收取,与备案和公示不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向家长收取。
(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月收费,经家长同意方可按学期收费。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强行按学期收取费用。
(三)凡属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尊重家长的真实意愿,不得强制提供有偿服务,收取有关费用。
(四)学前教育机构在开学期间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得举办收费兴趣班。不得以家长意愿为由,在节假日之外开办收费兴趣班或变相开办收费兴趣班。
(五)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六)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学位和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费用。
(七)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应当开具税务或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
(八)学前儿童退学或请假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有关情况,配合价格监督部门做好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