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购机补贴监管
(一)对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的要求。
一是要加强经销商管理。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一方面要本着有利于农机发展、有利于方便群众和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的原则,积极发展二级经销商和乡镇经销点,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二级经销商的监管,逐步规范乡镇经销点的经营行为,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与二级经销商、乡镇经销点签订诚信承诺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对乡镇经销点违法违规的行为,二级经销商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二是要加大检查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农户,核查购机的真实性,农民是否足额享受国家补贴,杜绝坑农害农的现象,坚决查处空买空卖、倒卖等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
三是要加强补贴档案管理。各地要认真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享受财政补贴的农机具的档案管理。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在健全本部门补贴档案的同时,要加强对二级经销商补贴档案的监督检查,将补贴档案完善情况作为下年度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审定的重要依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责令其整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
四是要加强机具监管。购机者购置插秧机、联合收割机3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其它农机具2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报市农机办备案。对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补贴机具按照农业部《
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农办机〔2009〕13号)的规定编号,在其显要位置做喷漆标记。
五是要加大对购机补贴投诉的处理力度。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设立和公布购机补贴投诉电话,健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加大对受理举报投诉情况的处理,做好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核查处理、办理时限、举报人满意度等方面的记录,并存档备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可在本辖区内探索聘请购机补贴义务监督员等多渠道监管的有效形式。
(二)对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的要求
一是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及咨询服务,督促乡镇经销点将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宣传画和所经销的国家补贴机具销售一览表张贴在经营门市的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