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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0]1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生产(经销)企业: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抓好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管是农机部门的职责,严格执行补贴规定是对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购机补贴程序

  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和渝财农〔2010〕4号文件精神,坚持阳光操作,严格实施程序,强化购机核查,抓好组织实施。

  (一)严格实行差价购机。要严格落实规定,确保购机者购机时一次性、足额、当场享受补贴(含合作社优惠补贴)。

  (二)认真审查申报资料。有关部门要对申报资料做到随到随审,要依据购机发票和购机者签字的购机花名册,逐票核实,认真审查购机者身份信息与人机合影,审查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售价是否超过最高限价,农民是否足额享受补贴,联系方式等购机信息是否完整等。

  (三)加强购机真实性核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真实性负责。对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农机具应逐台核实。单价在1万元以下农机具应进行抽查。单价在2000元(含2000元)~1万元之间农机具抽查率应不低于50%,单价在2000元以下农机具抽查率应不低于10%。真实性核查应以入户见人见机的方式核查为主,核查时做好相应记录存档备查(见附件1)。区县在核查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农机推广站,以便作出相应处理。市农机推广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和随机抽查,并加强对总经销商(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落实好购前审批制。对需要购前审批的补贴机具,按渝财农〔20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的购机申请应及时办理。

  (五)坚持公示制度。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将受益者的购机信息进行公示,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特别要坚持做好村镇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结果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签字后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六)签订购机合同。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购机者签订《重庆市享受财政补贴农业机械使用管理合同》(单价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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