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回访监督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回访监督制度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24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及有关民营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建立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回访监督制度。现将《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回访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回访监督制度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回访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规范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行为,确保我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质量,保障母婴安康,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深圳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获准从事终止妊娠、结扎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事项。
  第三条 回访是指对获准从事终止妊娠、结扎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针对开展相关业务的用房、设备与人员配置、配套科室、常规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回访内容包括:执业地址是否更改,产房、抢救室、手术间、产科门诊、产科病房的设备器械、抢救药品是否配置齐全完好,从事终止妊娠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学科带头人、专业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以及配套科室、常规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根据市、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情况,每年开展1-2次监督检查,由所在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商同辖区妇幼保健院,组织相关专家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获准从事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回访监督检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