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传疟蚊媒抗药性监测;
6、人群感染肝吸虫的基线调查;
7、肝吸虫中间宿主淡水鱼感染情况的调查;
8、肝吸虫传播途径监测及其流行因素分析;
9、肝吸虫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干预;
10、肝吸虫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
二、目标
1、疟疾
巩固疟疾防治成果,将疟疾的发病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无本地恶性疟病例,无疟疾暴发疫情的发生,实时监测传疟蚊媒,发热病人年血检覆盖率达到常住人口的0.25%,镜检合格率为98%以上,不发生漏诊和误诊。
2、肝吸虫病
完成深圳市人群肝吸虫感染的基线调查和深圳市淡水鱼感染肝吸虫囊蚴的流行病学调查,项目周期内将深圳市肝吸虫病的患病率控制在3.4%以内(血清学调查)。
3、疟疾、肝吸虫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到2011年底,居民和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底,居民和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
4、疟疾、肝吸虫病原学诊断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街道防保所建立肝吸虫病原学诊断(光学显微镜检查)实验室,开展肝吸虫病原学诊断。
5、肝吸虫中间宿主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街道防保所要定期进行肝吸虫中间宿主种群分布和密度测定的监测工作。
6、疟疾媒介宿主耐药性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肝吸虫病中间宿主和疟疾虫媒耐药性检测的技术平台并开展耐药性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 实施原则
一、依法防治
按照卫生部《
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和《广东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进行寄生虫病的诊断、疫情报告和防治体系,在防治过程中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
二、政府主导
1、纳入发展规划:将预防和控制寄生虫病的发生和流行纳入各级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寄生虫病的控制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2、落实专项经费:寄生虫病的感染率是城市居民健康水平的标志,深圳市作为全国经济的较发达地区,各级政府应落实专项经费防治寄生虫病。
3、配备项目人员:项目实施期间,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含街道防保所)应该按照项目的要求配备专业人员,使专业人员得到专业培训并确保其有充足的时间从事项目的工作。
三、分工协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项目的实施、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培训、寄生虫病患者的核实诊断、寄生虫病驱虫药物的采购、保管和分发、寄生虫病防治项目中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等。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寄生虫病基线调查和个案调查、寄生虫病诊断、预防寄生虫病健康教育、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寄生虫媒介宿主种群分布及其密度监测等。
街道防保所进行寄生虫病的病原学检查(包括粪检、血检)、实施预防寄生虫感染的干预措施,进行寄生虫病人群抽样调查和个案调查,监测寄生虫的媒介宿主消长、送检寄生虫病核实诊断标本等,全市在分工和协作的条件下开展此项工作。
四、综合评估
项目实施的中期和末期进行成本和效益核算。在中期评估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末期评估后应该提出下一个周期的计划,制定新的防治对策和建议。
第四章 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含街道防保所)为项目主要承担单位。
二、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市卫生局:负责疟疾、肝吸虫病预防与控制策略和干预措施的指定与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工作,组织绩效评估工作,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2、区卫生局:组织辖区疟疾、肝吸虫病预防与控制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工作,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含街道防保所)进行疟疾、肝吸虫病控制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工作和绩效考核,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全市疟疾、肝吸虫病防治项目的实施和培训,项目实施和考评细则的制订与督导;
2、 疟疾、肝吸虫病患者治疗药物的采购、保存和分发;
3、疟疾、肝吸虫病健康教育及其预防性干预措施的制订与实施;
4、全市疟疾、肝吸虫病的核实诊断;
5、协助医院对疟疾、肝吸虫病患者的治疗;
6、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项目,开展对全市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内外领先技术的培训;
7、各区疾控中心疟疾、肝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考核;
8、项目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肝吸虫病的普查和中间宿主调查,疟疾病例个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