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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进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

  (四十)大力引进和培养商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加快培育一批创业型的领军人才,加大基础人才培养力度,完善职业院校、社会职业教育、企业培训等多层次的商贸流通人才培育体系,为商贸流通业的发展输送更多高技能人才。积极构建宽松的人才引进环境,调动各方力量,在住房、医疗等方面,强化人才奖励与保障制度,积极引进一批商贸流通领域的高级管理人才。
  (四十一)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认证和培训。加快培育市场紧缺的具有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依托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加快培养我市急需的商贸职业经理和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会展等方面的人才,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夯实建设国际商贸中心的要素支撑和服务保障
   (四十二)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11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 8000万元(含当年商业网点建设专项资金和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重点商贸集聚区、重大商贸服务业设施、重要商贸技改项目的建设、品牌创建和会展业发展, 以及现代流通方式的应用推广和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及社区商业建设等。对商贸企业列入市重大技术改造的项目,在市技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的支持。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商贸业基础设施建设,从2011年起连续5年,对在我市实际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商贸项目,市财政按其投入营运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营业税、增值税总额的20%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在上述 8000万元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区(县级市)可参照市本级做法,结合区域实际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共同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
  (四十三)鼓励企业规模扩张发展。 自2011年度起商贸流通重点企业,年销售额增幅大于30%或当年缴入市、 区(县级市)库的营业税、增值税总额增幅大于 30%的,其申报的项目优先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商贸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交相关费用;未涉及产权变动的,免收由于内部企业间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费用。
  (四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投资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将盈利能力和创新能力强、有上市意愿的商贸重点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在上市辅导过程中为重点企业规范税务行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市金融办负责组织中介机构,为重点企业筹备上市及发展利用资本市场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十五)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建立适合商贸流通企业特点的授信管理体制,针对商贸流通企业“小、急、频” 的融资特点建立高效、专业化的授信审批流程,并在授信额度、利率等方面给予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投资企业适当的优惠与倾斜。对于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投资企业,鼓励、支持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工具,为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项目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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