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筹备成立广东省湛江商会的复函
广东省湛江商会发起人:
报来申请筹备成立广东省湛江商会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准筹备成立广东省湛江商会。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并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我厅曾于2009年4月24日发出《关于同意筹备成立广东省湛江商会的复函》(粤民函〔2009〕256号),因该批广东省湛江商会发起人自发文之日起的6个月筹备期限内未完成筹备工作并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