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9年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9〕96号 2009年4月7日)
各市属大专院校,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中小学:
为确保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的有效衔接性,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项目招标期限的意见》(深财函〔2008〕374号)“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项目每2年招标一次,合同一定2年”的意见,我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续签了第2年度(即2009年度)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协议书》,继续由该保险公司统一为在我市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承保,保险责任期限自2009年4月26日0:00时起,至2010年4月25日24:00时止。该项保险于2009年4月26日零时生效。为进一步做好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工作,要加强领导,成立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请按在深圳市(区)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学校、幼儿园在校生人数和每生每年保险费人民币5元落实投保经费,2009年投保经费按《深圳市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协议书》约定,需在协议签订后30天内支付给保险公司,今后各年度的投保经费由各区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保证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