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工作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我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和专家委员会的评审、论证、鉴证、咨询等工作标准,保障结论的真实、完整、准确,根据《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工作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基本标准旨在提供医疗器械配置论证、参数审定、使用评价、处置鉴定、服务咨询等工作中的相对完整的评价项目体系,不保证涵盖其业务领域的所有评价项目和内容,供专家库专家和专家委员在履行职责时据以参考和关注。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和专家委员应当参考本工作基本标准,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识别和控制工作中的风险,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工作准则的修订工作,经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发布。
第二章 基本状况
第五条 申请单位概况
1、单位性质(医疗机构、卫生单位、计生单位或其它)
2、所处位置
3、业务特质(业务科室设置和业务范围;优势诊疗技术和项目等)、范围(服务人群数量;服务人群健康状况和职业特质、疾病谱情况;主要诊疗技术的应用领域等)和业务量(包括但不限于患者流量、年门诊量、出院病人数量、病床数量及其利用情况)
4、人员情况(在岗员工总数、结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结构。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
5、发展规划(业务发展规划、计划和其实现途径、手段和程度)
6、资产、资金和业务收入情况(单位占地面积、业务用房面积;单位资产总额;医疗器械总数和价值;最近一个年度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和结余情况等)
第六条 申请科室概况
1、申请科室业务性质、业务范围和业务量
2、申请科室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人员资质、技术结构、学科队伍建设情况,维修技术力量配置,维护维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