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每次审核、评价、鉴定等工作结束后,由专家委员会按照规定标准制定专家评审费用预算,报相关工作主管单位审批并支付评审费,专家委员会负责发放至各有关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委员会应对当年各申报单位申报情况,专家抽取、选定情况,评审结果等进行汇总、分析,向相关工作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章 专家库专家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 通过系统抽选的专家库专家,应在收到系统发出要求确认信息的24小时内进行确认回复,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确认回复的,视同该专家不参与本次评审、鉴定等工作,并由专家库专家委员会再次抽选,直至被抽选的专家得以确认。
第十七条 抽选确认的专家库专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时效性密码登陆“深圳市医疗器械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专家库专家履行相关职责期间,可在系统内查询各申报单位医疗器械采购、管理、使用以及有关医疗器械生产、厂商等信息。
第十八条 抽选的专家库专家本人所在单位的申报资料,在该专家网上进行评价、审定、论证时自动屏蔽处理。
第十九条 各专家须对申报单位申报事项做出“同意”、“不同意”意思明确的结论,并简述理由。对整体申报事项中部分同意的,应列明部分同意的事项清单和理由。
第二十条 入选专家在实施配置论证时,实施“申报单位隐蔽”模式。入选专家在实施参数审定、使用评价、处置鉴定、咨询服务时,可不实行“申报单位隐蔽”模式。
第五章 相关工作主管单位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相关工作主管单位是指各级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申报单位的主管上级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主管单位根据专家库专家和专家委员会的专业评审、鉴定等意见,综合其它因素后,提出最终意见,并通知各申报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结束后,主管单位应对专家委员会的费用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并拨付专家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