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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试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网上申报时间应根据工作性质集中申报,具体由相关工作主管部门决定。特殊情况、紧急事项和服务咨询业务应书面向专家库专家委员会申请。
  第六条 各申报单位网上申报的相关资料要真实、完整,理由和依据充分,须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的,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送相关工作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初审时要求补充资料的,应及时进行补录。
  第七条 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直接到“深圳市医疗器械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申报结果。需要打印表格并由相关工作主管单位盖章的,由各申报单位直接从网上输出打印,并持打印好的表格送相关工作主管单位。
  第八条 评价、审核不予通过的事项,各申报单位当年不得二次申报。
  第九条 各申报单位必须强化医疗器械的管理,将本单位医疗器械采购、管理、使用等信息及时、完整录入“深圳市医疗器械信息管理系统”。因录入信息延迟、缺失、虚假造成的后果由各申报单位负责。

第三章 专家库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委员会在相关工作主管单位的委托下,按照类别对各申报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初审、分项、分组。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申报单位补充。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委员会通过申报系统随机抽选到规定数量的专家,开展网上评审、审核、鉴定、咨询等工作。
  涉及医疗器械配置论证、处置鉴定的,医疗器械综合管理类专家不少于本类专家工作组总人数的20%。来自于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和维修单位的专家,不参与医疗器械的配置论证、处置鉴定工作。
  专家工作小组中本市专家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委员会通过申报系统抽选专家开展配置论证时,实行“专家姓名隐蔽”模式,但在开展参数审定、使用评价、处置鉴定、咨询服务时,专家委员会可不实行“专家姓名隐蔽”模式。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应集合专家工作小组的审核、评价、鉴定等最终意见,按照“半数通过原则”,向相关工作主管单位通报结果。专家工作组审核、评价、鉴定等意见出现争议的,由专家委员会各委员按照“半数通过原则”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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