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试行)》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138号)
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试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委员工作基本标准(试行)》等三项工作制度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2.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工作基本标准
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的有效、有序运行,提高工作质量,规范工作程序,根据《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各级医疗卫生和计生单位单位(以下简称各申报单位)、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的专家和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或专家库专家委员会)、相关工作主管单位在履行《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职能时,应遵循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工作规程的修订工作,经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审定后予以发布。
第二章 各申报单位工作规程
第四条 各申报单位在开展医疗器械配置论证、参数审定、使用评价、处置鉴定、服务咨询等工作中,根据有关规定需由专家进行评价、论证、鉴证、提供咨询服务的,应通过“深圳市医疗器械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