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允许农村规模较小的集市开办方或物业承包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集市的管理服务。
六、支持辽西北地区振兴,促进全省均衡发展
第二十九条 积极支持辽西北五市开展辽蒙冀八市经济协作网建设,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工商服务标准,实现登记注册文件互认制度,为辽西北地区经济发展营造成宽松的政策环境。
第三十条 下放省局登记权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特别规定外,省局登记的住所在辽西北五市的省直企业全部下放所在地登记管理;省局登记的住所在辽西北五市外资企业委托所在地授权局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支持辽西北地区企业延续主体资格。对企业因暂时性经营困难停产、停业但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其持相关证明文件和承诺文件到工商部门备案,保留其主体资格;对确因经营困难或拆迁、改造等原因停产、停业未能参加年检并提出延期年检申请的,予以暂缓年检;对筹建期已满的企业,依据企业申请,其筹建期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降低集团登记条件。只要母公司住所设在辽西北五市、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子公司,总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的,即可申办企业集团。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原投资人用被吊销企业资产兴办企业的,在被吊销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允许其使用原企业名称,不受“不得使用与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企业相同、近似的企业名称”的限制。
七、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外资企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重点介入、参与论证、政策引导、跟踪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规范、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和主辅分离,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引导,方便市场准入,帮助解决改制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五条 简化改制程序和手续。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在有效期内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