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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09年2月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沿海“五点一线”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沈阳经济区开发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辽宁的总体要求,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服务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

  第一条 下放登记管辖权限。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条件,对有限公司(不含外资企业)由市局明确标准,下放驻区分局登记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由辖区驻区分局负责;个体工商户全部委托辖区工商所登记管理。

  第二条 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兴办现代服务业企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新办的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货币出资外,允许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三条 简化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地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服务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第五条 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方式。允许跨行业多样化经营,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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