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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发布微型耕耘机推广鉴定大纲(JD023A—2010)的通告(第2010001号)

  4.1.3.5 标牌
  按JB/T10266.1中7.1的规定进行,要求内容齐全,字迹清晰,牢固可靠。
  4.1.4 操纵方便性检查
  4.1.4.1 通过性能
  最小转向圆半径和最小水平通过半径的测量,按JB/T9803.2中7.3.1的规定进行。
  4.1.4.2 操纵使用方便性
  微型耕耘机作业时行走应平稳,连续驾驶操作省力,扶把无过大的震动与摇摆。离合器、油门、制动装置等操作方便、灵活、可靠。
  4.1.4.3 扶把调整方便性及定位可靠性
  微型耕耘机具有扶把调整功能时,扶把上下、左右和旋转调整应灵活、方便,调整范围符合设计要求,定位可靠。
  4.1.4.4 配套农机具换装方便性
  对于具有多功能的微型耕耕耘机,配套农机具的换装应方便、连接可靠。
  4.2 安全要求检查
  4.2.1 安全防护
  发动机与工作部件间的动力传动采用皮带和链条传动时,传动部位必须安装可靠的防护装置;与旋耕部件配套时,刀轴上方应安装防护罩,防护罩应包覆旋耕作业宽度且强度和刚度足够;发动机排气管外应安装防护罩;紧急停机装置。
  4.2.2 安全警示标志
  在旋耕刀等旋转工作部件应有永久性危险警告安全标志,指明操作者的脚应远离旋耕刀或旋转工作部件,安全标志应符合GB10396的规定;且安全标志的制作和粘贴应符合JB/T10266.1中4.2.8的规定。
  4.2.3 扶把的设置
  连接扶手末端直线的中点在水平面内的投影和旋耕刀或旋转工作部件的回转外缘在同一水平面的投影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900mm,当水平扶手与微耕机的运动方向不平行时,该距离应不小于500 mm。
  两扶手把间应设置横杆,以防止操作者接触工作部件,横杆与工作部件边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50 mm。如果在离工作部件水平距离550 mm处两扶手把间距离小于320 mm,则不需要设置横杆。
  4.2.4 非作业状态能够可靠切断动力传动
  4.2.5 使用说明书中应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4.3 生产查定
  4.3.1 试验要求
  配套动力应与设计要求相适应,并备有必要的配件和工具。试验机组的技术状态应良好,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使用、调整和保养。工况选择应使作业质量符合农艺要求。
  4.3.2 生产查定中如有重大故障发生,此后各检验程序不再进行,有效度视为不合格。重大质量故障是指导致机具功能完全丧失、危及作业安全、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故障,以及主要零部件或重要总成(如:齿轮箱、轴承座等结构件)损坏、报废,导致功能严重下降,难以正常作业的故障。
  4.3.3 试验方法
  对样机进行连续若干班次、生产试验累计负荷下的作业时间不少于18小时。准确记录其间各类时间消耗、作业量和主油料消耗,对故障应在备注栏进行适当描述,然后整理汇总计算作业小时生产率、燃油消耗量、有效度指标。
  4.3.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3.4.1 小时生产率(略)
  4.4 可靠性评价
  4.4.1 评价方法
  4.4.1.1 按JB/T10266.2中7规定进行生产试验,依据试验结果进行可靠性评价。
  4.4.1.2 重新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或批量生产销售两年以上,市场累计总销售量超过1000台的产品,可以按GB/T5667-2008做不小于3个班次的生产查定并结合用户调查结果进行可靠性评价。
  4.4.2 评价标准
  4.4.2.1 在生产试验或生产查定中如果发生重大故障,可靠性试验视为不合格。
  4.4.2.2 依据生产试验结果进行评价的,要求使用可靠性有效度≥95%或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少于185小时。
  4.4.2.3 依据质量调查结果进行评价的,要求质量调查中无重大质量故障,可靠性调查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占调查总数的70%以上。
  4.5 适用性评价
  4.5.1 根据企业(申请方)所明示的产品适用范围,重点考核产品对田块大小、土壤类型、土壤含水率、前茬作物根茬、水旱田以及植被等不同条件下的适用能力。
  4.5.2 适用性考核采用定点试验和跟踪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产品的适用范围选取3处具有代表性的试验点,性能试验在其中一个试验点进行,另外2个试验点进行跟踪调查。
  4.5.3 适用性评价指标不进行合格判定,只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
  4.6 使用说明书审查
  使用说明书审查按TZ2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判定。
  4.7 三包凭证审查
  产品三包凭证审查按TZ3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判定。
  4.8 生产条件审查
  生产条件审查按TZ4的规定进行审查。按附录B进行判定。
  4.9 用户调查
  用户调查按TZ5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判定。

5 判定规则

  5.1 单项判定
  被检验的项目凡达不到合格标准要求的均称为不合格,若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某些项目的检验无法进行,则这些项目也视为不合格。
  采用逐级判定法进行指标的合格判定,二级指标按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A类允许不合格数为0,B类允许不合格数为2,C类允许不合格数为4,当A、B、C三类均合格时,则相应一级指标判为合格。指标分级、分类及合格判定表见表4,适用性评价指标不进行合格判定,只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
  5.2 综合判定
  一级指标全部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一级指标存在基本合格的,鉴定结论为基本合格,允许企业在3个月内对不合格项进行一次性整改,整改结果经验收通过后可确认为合格。一级指标存在不合格项的,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表4 单项合格判定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一级项目

类别

序号

二级项目

单位

合格标准

安全要求

(合格要求:A=0)

A

1

安全防护

/

应符合本大纲4.2.1的规定。

2

安全警示标志

/

应符合本大纲4.2.2的规定。

3

扶把的设置

/

应符合本大纲4.2.3的规定。

4

动力切断可靠性

/

应符合本大纲4.2.4的规定。

5

使用说明书安全事项描述

/

应符合本大纲4.2.5的规定。

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合格要求:A=0,B≤1,C≤2)

A

1

耕深

cm

≥10.0

2

耕深稳定性

/

≥80%

B

1

平均耕宽

cm

设计值±5.0

2

碎土率

/

≥50%

3

植被覆盖率

/

≥50%

4

操纵使用方便性

/

应符合本大纲4.1.4.2的规定。

5

小时生产率

hm2/(h·m)

≥设计值

6

主要紧固件及拧紧力矩

/

应符合本大纲4.1.3.4的规定。

7

静态环境噪声

dB(A)

≤86.0

8

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

dB(A)

≤93.0

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合格要求:A=0,B≤1,C≤2)

C

1

旋耕后地表平整度

cm

≤6

2

扶把调整方便性及定位可靠性

/

应符合本大纲4.1.4.3的规定。

3

配套农机具换装方便性

/

应符合本大纲4.1.4.4的规定。

4

漏耕率

/

≤5%

5

通过性能

最小转向圆半径

m

≤1.7

最小水平通过半径

m

≤2.4

6

单位作业量主油料消耗量

kg/hm2

≤设计值

7

涂漆质量

/

应符合本大纲4.1.3.2的规定。

8

整机装配

/

应符合本大纲4.1.3.1的规定。

9

密封性能

/

应符合本大纲4.1.3.3的规定。

10

铭牌标志

/

应符合本大纲4.1.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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