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1年厦门市困难群众动态生活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厦民〔2011〕3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应对市场物价波动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产生的影响,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0〕289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将实施2011年本市困难群众动态生活价格临时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启动和停止补贴的时机
动态生活价格临时补贴的启动和停止,由市民政局依据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提供的月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变动情况确定。当月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涨幅达4%(含4%)以上时,即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发放动态生活价格临时补贴;当月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涨幅低于4%时,停止发放动态生活价格临时补贴。动态生活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发放,在次月发放完毕。
三、补贴标准
动态生活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分档计发。当月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涨幅达4%(含4%)-7%时(不含7%)时,每人每月发放15元;涨幅达7%(含7%)-10%时(不含10%)时,每人每月发放25元;涨幅达10%(含10%)以上时,每人每月发放35元。
四、发放办法
动态生活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区民政局按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发放方式发放。
各区民政部门要做好用款计划的核查统计工作,并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位。
五、资金来源
动态生活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六、实施期限
本通知实施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