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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附件2:厦门市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

  单位:元/人·月

    

 

 

我市原标准

(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我市增

加幅度

 

我市新标准(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新增加的标准

“三属”定期抚恤金

烈   属

城镇

929

10%

城镇

1022

66

农村

586

10%

农村

645

4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城镇

898

10%

城镇

988

59

农村

584

10%

农村

642

38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871

10%

城镇

958

56

农村

573

10%

农村

630

37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城镇

724

10%

城镇

796

40

农村

443

10%

农村

487

40

“两红”生活补助金

在乡红军老战士

 

2068

10%

 

2275

151

红军失散人员

城镇

1332

10%

城镇

1465

65

农村

1075

10%

农村

1183

6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

补助金

城镇

472

10%

城镇

519

20

农村

283

10%

农村

311

20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

 

 

 

 

300

 

 

 

10%

 

 

 

 

 

 

 

352

 

 

 

20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和其它涉核岗位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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