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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以上各项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二、有关要求

  (一)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认真落实安排应由本级承担的经费;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二)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抚恤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费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厦门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残疾

等级

残疾

性质

我市执行的原标准

2009年10月1日至

2010年9月30日

民政部颁布的新标准(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在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的数额

我市新标准(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

一级

因战

26080

28690

1435

30125

因公

25250

27780

1389

29169

因病

   24430

   26870

1344

28214

二级

因战

   23600

   25960

1298

27258

因公

   22360

   24600

1230

25830

因病

   21530

   23680

1184

24864

三级

因战

   20700

   22770

1139

23909

因公

19460

21410

1071

22481

因病

18220

20040

1002

21042

四级

因战

16970

18670

934

19604

因公

15320

16850

843

17693

因病

14080

15490

775

16265

五级

因战

13250

14580

729

15309

因公

11590

12750

638

13388

因病

10760

11840

592

12432

六级

因战

10350

11390

570

11960

因公

9800

10780

539

11319

因病

8280

9110

456

9566

七级

因战

7870

8660

433

9093

因公

7040

7740

387

8127

八级

因战

4970

5470

274

5744

因公

4550

5010

251

5261

九级

因战

4140

4550

228

4778

因公

3310

3640

182

3822

十级

因战

2900

3190

160

3350

因公

2480

2730

137

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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