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及特别事项说明;
(四)评估机构名称、资质及注册评估师姓名;
(五)组织公示的单位即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相关资料由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会同评估中介机构出具。
四、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程序
(一)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工作由资产占有单位 (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 负责组织开展。
(二)评估中介机构正式出具评估报告前,应将评估报告审定稿提交给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进行公示,并协助办理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相关工作。
(三)评估中介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审定稿及相关资料后,资产占有单位 (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应按规定将公示内容在主要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或指定地点以及企业内部网站上进行公示。企业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公示应分别在各经营场所同时进行。
(四)公示期间,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由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 与评估中介机构一起进行答疑和情况核实,并由评估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五)资产占有单位 (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违纪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六)涉及企业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期限
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结果处理
公示期满后,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公示的具体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情况表》上签署监督意见并盖章后,由所出资企业在报送资产评估报告时一并报市国资委(委托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报管委会)。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