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
(厦国资产〔2010〕449号)
各区(管委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及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促进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执业,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实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资产重组、购并等事项的资产评估,按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范围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五)企业产权转让;
(六)国有资产转让、置换;
(七)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和企业产权;
(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偿还债务;
(九)与非国有单位资产、产权置换;
(十)其它因产权变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对象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为企业资产的,向资产占有单位的职工公示;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益的,同时向资产占有单位和产权持有单位的职工公示;
(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向拟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的职工公示。
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内容
(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
(二)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同时对土地、建筑物(构建物)、主要机器设备、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金额较大的应收项款及应付款项等的简要情况以及相关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值率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