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后卫生和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决定对原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制定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原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两类:
第一类:按照《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要求起草、送审,并已经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类:符合94号令关于规范性文件定义,已经以原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名义对外发布实施,但未按照94号令的要求起草审查发布的其他文件。
二、清理要求
清理工作按照“职能所属”和“谁组织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进行。
各处室应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清查,认真分析研究,分别作出处理。
凡适用期已过,或实际上已不再执行,或具体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
凡具体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因不适应实际要求需要修订的,应予以修订。
清理工作结束后,所有继续保留执行和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以委名义重新发布施行,凡不再执行的文件发文予以废止。
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列出清单,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见附件),提出清理意见(保留、修改或废止),并说明理由;对需要修改的,应提出修改说明、修改后的文本以及修改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 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办理,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二) 各处室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表》和相关材料交政策法规处。
(三) 政策法规处对各处室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拟定清理工作报告,提交主任办公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