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对地下燃气输配管线设置路面标志的通知
(武城管〔2011〕11号)
各燃气管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各燃气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我市燃气输配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城市管道供气安全,防止和减少损坏地下燃气管道事故的发生,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法规及标准的要求,现将有关燃气输配管线设置路面标志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我市新建的地下燃气管道工程应设置路面标志。建设单位在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括埋地燃气管道路面标志设置的内容和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各参建单位应将路面标志设置质量作为工程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设计单位在进行燃气输配管线设计时,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等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对地下燃气管线的标志进行设计和提出施工技术要求,针对不同路面实际状况和周边环境,设计不同材质的路面标志物,标志应字样醒目、经久耐用、不易损坏、便于安装。地下管线的分支点、转折点、管道末端、非开挖管道的起止点等处应设置路面标志,其中,直线段标识的设置间距不大于200米。管线的阀门井盖、凝水缸防护罩、阴极保护标桩、里程桩等显示“燃气”字样的永久性固定装置可视为路面标识,无须重复设置。
三、施工单位安装的标志数量和部位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安装的地上标志要与周边的环境协调统一,地面标志应与地面平齐,不影响和妨碍车辆及人员的正常通行。管道在回填隐蔽时应及时安装标志,在管道中心线上安装的,偏差不得大于100毫米;不在中心线上安装的,应标明与管线的水平投影距离。地面标志应在工程竣工图上准确标注。安装的标志应结构牢固、不易松动脱落,并在工程竣工前全部安装到位。
四、监理单位应重视标志安装质量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标志的设置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对于标志安装质量不合格、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未在工程竣工图上标注相对位置尺寸或标注不准的,工程总监不得签字同意施工单位申报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