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取消收费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缴销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