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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涉及取消收费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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