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机推广站关于暂停执行农机专业合作社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渝农机推发[2010]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经销)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8月1日起,暂停执行渝财农〔2010〕4号文明确的“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补贴目录内7.5千瓦以下(含7.5千瓦)的小型耕作机械和割幅1.1米以下(含1.1米)的收割机,每台分别增加补贴500元和1000元”的优惠政策。对此前已通过购前审批(以网上审批通过为准)的购机者,可按渝财农〔2010〕4号文件明确的标准享受增加补贴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