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农委通过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农委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第四章 目录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七条 《目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0月初联合公布。市农委在征求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10月初公布《目录》调整公告。《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九条 《目录》公布后,依企业申请按本办法规定增补产品。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目录》变更。
第二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 在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三)经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 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试验鉴定证书失效的,由市农委调查核实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检查,发现与《目录》不符的,责令整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录》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