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市农委委托重庆市农业机械鉴定站(以下简称市农机鉴定站)负责受理申请。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市农委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九条 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等十四类。
第十条 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提出与审定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每年8月31日前自愿向市农机鉴定站提出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报书;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市农机鉴定站对申请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于每年9月10日前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
初审的主要内容为: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③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
第十三条 市农委组织专家组,对《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进行综合审议,于9月20日前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审议的主要内容是:
①产品的先进性;②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③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⑤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⑥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目录》审查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推广、鉴定、科研等方面的专家和农业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