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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的通告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的通告
(京农发〔2011〕22号)


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为规范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依据《饲料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611号),结合我市饲料行业情况,现制定《北京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申报要求》,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1:
  北京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二)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三)申报材料应按申报表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一)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应按表格的要求填写具体内容。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封面
  生产许可证编号:新办企业不填写,已获证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名称:应与工商部门登记名称一致,以公章为准。新建企业尚无公章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注册地址:指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或拟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和传真:电话号码前应写明地区号。
  企业生产地址:指生产车间所在地。
  2.企业情况介绍
  本表中除企业简介栏外,各栏仅填写与申证产品相关的内容,对于兼产其他产品的企业,可在企业简介中介绍。
  企业名称:应与封面一致;企业名称变更后相关证件中的名称来不及改变时,应在填写此项时另附页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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