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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科技服务与管理处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科技服务与管理处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科函管字〔2011〕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促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有关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生产力促进机构向专业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广东省生产力促进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第二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省级示范中心需具备的条件

  ㈠ 在广东省境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年以上运营经历,注册名称中须含“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
  ㈡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业务流程规范, 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㈢ 具有为本地区产业服务的能力,能形成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服务业绩显著,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㈣ 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㈤ 直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比例应不低于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从业人员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
  ㈥ 能按时按质完成生产力促进中心快报与年度统计工作。

  二、申请呈核

  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择优推荐上报; 省属机构由省直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三、认定流程

  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评审-公示-认定-发布等规范流程开展认定组织工作。

  四、各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㈠ 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表一式6份, 电子表格请登陆广东科技服务业信息网下载(http://www.gdsts.org.cn)。
  ㈡ 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2份。
  ㈢ 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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