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577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院、社会办各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和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各自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上级交办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做出校验决定之前两个月内应当组织或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记录应归档保存备查。
二、健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各校验受理单位要逐渐将校验工作常态化,变集中校验为根据法定要求常年、及时校验,方便医疗机构及时申请校验。
三、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根据校验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诊疗科目。对超过两个连续校验周期仍未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负责登记注册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予以注销。对常年处于停业(连续停业超过校验期三分之二时间)的,负责登记注册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对其进行警示,连续两个校验周期均处于停业状态的应予以暂缓校验或校验不通过。对校验年度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积分满20分的,负责登记注册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医疗机构予以暂缓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