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各级小额贷款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严格执行农村水电增值税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推行洪水保险和水利工程保险。
(三)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
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融资平台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农村基层组织可以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对河道清淤治理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水库治理工程、农业节水工程、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具体建设行为进行“一事一议”,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外资参与我市水利建设,并享受与内资等同的财政奖补政策。
七、切实加强对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步伐、破解水利改革制约“瓶颈”、解决水利发展突出矛盾、夯实水利发展基础设施作为优化经济结构,加强社会建设,提升城市品位,保护生态环境的重点任务和重大决策,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出成效。要认真落实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把水利改革发展成效作为考核党委、政府的约束性指标,对在水利改革发展中出现问题的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要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考核。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控制,严格招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加快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
(二)强化依法治水
加快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强化依法治水力度。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要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确保涉水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全力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切实加强移民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水利队伍建设